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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判刑規定

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判刑規定

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判刑規定
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判刑規定
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的判刑規定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本罪屬於情節犯,只有那些情節嚴重的隱匿、故意銷燬財會憑證行爲才能構成本罪,情節較輕的隱匿、故意銷燬財會憑證行爲一般不以犯罪論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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