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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抗辯權是指

債務人的抗辯權是指

債務人的抗辯權是指
不安抗辯權人是債務人嗎?債務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債務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是很常見的,當合同的一方不按時履行責任的時候,另一方可以依法行駛抗辯權,終止或者中斷合同的履行,直到另一方繼續履行爲止,因此,對於不安抗辯權人是債務人應該可以明確了,抗拒辯證是法律賦予大家的基本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依法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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