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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債務的抗辯權是什麼

自然債務的抗辯權是什麼

債務存在於社會的各個方面,債務的發生依賴於雙方之間的借款關係或者合同關係。基本上所有的債務都是具有抗辯權的,因此,自然債務的抗辯權也是存在的,對於債務的抗辯,是賦予債務人的法律權利,債務人有權對其所需要償還的債務發生異議和了解清楚。但是債務的抗辯權究竟是如何的,可以一起去探討。

自然債務的抗辯權是什麼

一、自然債務的抗辯權是什麼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爲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覆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透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例如:訴訟時效已屆滿,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給付,乙提出訴訟時效已屆滿的證據,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辯權的行爲,這種抗辯權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請求權時,合同履行、代物清償、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構成永久性抗辯。

二、抗辯權的類型有哪些

對抗辯權進行類型上的劃分有助於進一步認識抗辯權的含義與特徵,在學理上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抗辯權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爲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於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二)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爲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爲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覆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透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爲對待給付前,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一旦相對方已爲對待給付並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生效力。不安抗辯權也屬於一時抗辯權,有先爲給付義務的一方因他方當事人的財產顯形減少而有難爲對待給付之情形時,在他方未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辯權,暫時拒絕他方的請求。一旦他方已爲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則有先爲給付義務的一方的不安抗辯權立即消滅,他方的請求權立即發生效力。再比如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可以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行使抗辯權拒絕主債權人的請求。一旦主債權人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先訴抗辯權立即消滅,請求權發生效力。

(三)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爲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筆者認爲,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抗辯權。比如甲與乙在無償委託合同中約定,如果委託人甲不向受託人乙提供處理委託事務的必要經費時,乙有權拒絕甲的完成委託事務的請求。這一約定,無疑應被允許。

產生質疑。自然債務的產生以及償還,債務人有權去了解每一筆債務的性質以及合理性。之所以賦予當事人抗辯權,也是在提醒債權人要確保自己的債權合理合法,確保不去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當然法律賦予的權利大家都可以行使,但是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標籤: 抗辯權 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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