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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一下構成最高額抵押須滿足哪些條件

我想諮詢一下構成最高額抵押須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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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擔保有以下要件構成:
(一)原因交往合同。
原因交往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債權債務的總合同,也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一系列債權債務的總概括,具有連續和不特定兩個特徵,但不是具體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最高限額。
最高限額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大範圍,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必要條件。由於最高額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而所擔保的債權在決算前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如果沒有最高限額,則無所謂最高額抵押擔保。
(三)決算期。
決算期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時間。由於最高額抵押權在其設定時,僅確定了一個範圍,在一定期間,在最高額抵押的範圍內,債權額可隨時發生變化,因此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並不是抵押權實際擔保額,有必要設定決算期。
學者形象地將最高額抵押擔保稱爲框子或合子支配權,認爲:“因有最高限額存在,有人亦稱之爲框子或合子支配權,該框子所圍,即爲最高限額,由基礎關係所生之債權,可自框子入口進入,故不特定債權可否進入框子,爲擔保債權,即由當事人所約定之基礎關係(入口)管制。”是不無道理的,其中框子所圍範圍內,即爲最高額,基礎關係所生的債權即爲原因交往合同,而框子入口封閉時,即是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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