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法律 關注:5.03K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爲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爲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爲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爲當事人起訴之日。 標籤: 合同糾紛 履行地 建設工程糾紛 施工合同糾紛 合同 工程施工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pz9ex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