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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過時效應該怎麼處理

工傷鑑定過時效應該怎麼處理

工傷鑑定過時效應該怎麼處理
工傷鑑定過時效應該怎麼處理
一般情況下,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超過一年的,是不可以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但是;
如果是由於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等不屬於職工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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