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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對證人拘傳

不可以對證人拘傳

不可以對證人拘傳
哪些主體不可以作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也有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具體如下:


(一)生理上有缺陷,而且不能辨別是非或者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所知道的情況的人不能作證。如眼睛色盲,辨別不清什麼顏色,高度近視看不清,耳聾聽不清等,都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所看到、聽到的情況。


(二)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如正在發病期間的精神病患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思維和識別事物的能力,因此對於人和事物辨別不清,也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不能正確說明所聽、所見情況。


(三)年幼,也就是未滿14週歲,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未成年人,不能作證。因爲年紀小,心理、生理髮育都不健全,還缺乏正確表達意志的能力。只有能夠分清是非,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正確說明自己看到、聽到的情況的未成年人,纔可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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