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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協議是否適用勞動法

保險代理協議是否適用勞動法

保險代理協議是否適用勞動法
保險代理人怎樣用新勞動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關係,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根據保險代-理合同確定,不能要求籤訂勞動合同,也不受勞動法保護。  根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法第117條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僱員取得的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處於代-理關係,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雖然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還有必須遵守保險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如不得無故缺勤,每天因參加公-司的晨會等具有勞動關係屬性,保險公-司也通常採用除名的方式來處理保險代-理人的曠工行爲,但保險代-理人是依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在保險公-司的授權範圍內代爲辦-理保險業-務,並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在報酬上,保險公-司根據代-理人所做的業-務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約定的工-資數額,該佣金也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所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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