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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管轄法院規定

專利權管轄法院規定

專利權管轄法院規定
專利權管轄規定是怎麼樣的

專利權管轄規定是第1審類型的案件是應當由各個省或者是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這是級別管轄範圍之內,如果說是在地域管轄,這個方面的話,應當是由侵權行爲發生的地點來進行一個具體的管理。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因侵犯專利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爲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製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爲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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