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刑罰中集資詐騙罪

刑罰中集資詐騙罪

刑罰中集資詐騙罪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爲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世界各國的共識。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的區別中集資詐騙罪的構成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構成集資詐騙罪,行爲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爲。


    2、集資是透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


    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即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爲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爲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爲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爲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根據立案標準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上述所言,可以看出即使都是透過非法手段爲自己謀求利益,但是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的區別還是有很多的,它們所需要負責的法律責任亦是不同。但歸根究底,其實都是貪婪罪惡的慾望,企圖以非法手段得到不應該得到的東西。我們要防止被騙,但同時我們也要約束自己的慾望,不去做這些違法的事情。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oog1p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