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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裁定再審

行政強制執行裁定再審

行政強制執行裁定再審
多車相撞交強險賠償
    首先,多車相撞,各車不管有無責任,按照規定所投保的保險公司都應承擔交強險理賠義務。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就如何賠償問題,主要是各保險公司如何分擔問題,由於法律對於這種情形沒有規定,所以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本人在此分別就不同情形闡述一下。

    第一種情形,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已超出各保險公司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和,那麼各車不管有無責任,各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都應全額承擔強制性責任保險。由於各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所以不存在爭議。

    第二種情形,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低於各保險公司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和如何處理?如上述案例,受害人損失在一萬元之內,兩保險公司如果都有責,那麼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和爲24.4萬元,如一車無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和爲13.42萬,如兩車無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和爲2.42萬。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現只有一萬,各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該怎樣承擔強制性責任保險?

   綜合起來,可能存在以下幾種責任分配方式:其一,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責任在各保險公司之間同比例分配 ,即如責任認定書認定儲某承擔主要責任 ,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也同比例承擔。但這樣處理與現行法律相悖,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各保險公司都應全額承擔強制性責任,不存在按比例賠付的可能。而且,事實上形成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責任對保險公司有法律拘束力,而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任何異議的權利,這顯然是不公的。更進一步看,如其中一保險公司不服而拒不賠償,受害人可否向其他公司索賠?各公司之間是否有連帶責任?如果先行確定各保險公司之間同責任認定書比例承擔賠付責任,是否就是確定當事人不能向其他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如受害人後續又發生醫療殘疾等費用,將造成由於前述法律文書的拘束,一公司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用完後,受害人無法完全向其他保險公司繼續主張剩下的強制保險額度。這顯然不符立法原意,不利於保護受害人。

    其二,確立一公司主賠責任,其他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種模式也有問題:是由承擔主要責任的公司主賠,還是按便利當事人原則就近確定?如果是同等責任或都無責,由誰主賠?等等。

    其三,由法官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由哪家公司承擔先行賠償義務,其他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我們認爲這種方式比較好,一方面充分體現了民事案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二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由一保險公司在 交強險責任限額內 全額賠償,其他保險公司並不免除責任,而是等候賠償,這樣如受害人後續發生費用仍然有可期待的同等的強制保險,有力的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三不會導致保險公司爲事故責任問題去影響交警部門或裁判部門,從而損害當事人的實體利益。

以上是關於多車相撞交強險賠償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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