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提前幾天 法律 關注:2.23W次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幾天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六項中的至少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是當天提出第二天就可以解除,如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當場提出當場解除。 標籤: 勞動合同 勞動糾紛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o6x95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