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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脅迫簽訂的協議效力怎麼認定

民法典被脅迫簽訂的協議效力怎麼認定

民法典被脅迫簽訂的協議效力怎麼認定
民法典被脅迫簽訂的協議效力怎麼認定
1、《民法典》規定脅迫訂立的協議是可撤銷協議。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說明協議有效的,但是要撤銷協議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否則依然有效。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則不能申請協議被撤銷。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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