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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相抵合同法

過錯相抵合同法

過錯相抵合同法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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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過錯責任是什麼,過錯推定原則怎樣適用?

一、合同法的過錯責任是什麼我國《合同法》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確定爲嚴格責任原則,但合同法採納嚴格責任並不是絕對的。首先,在總則的許多地方仍體現了過錯責任:《合同法》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確定違約方的賠償範圍時,《合同法》規定了合理預見規則、減輕損失規則等制度,而這些制度均體現了過錯責任的精神;《合同法》第113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小與違約人主觀過錯程度直接相關,鮮明地體現了過錯責任的精神。二、合同法過錯推定原則怎樣適用在《合同法》分則中,多處使用“故意”、“重大過失”、“過失”、“過錯”等概念,作爲普遍性的嚴格責任的例外,仍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綜觀《合同法》分則,涉及過錯的條款可歸納爲兩大類:1、因一方過錯造成對方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情形,又可分爲兩類:①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違約方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類情形主要體現在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託合同等無償合同中。②對因過錯造成對方損害的,違約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情形主要體現在運輸合同中。對於這兩種情形,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應屬於過錯責任。2、因對方過錯造成的損失,違約方可不承擔責任。這種情形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302條、第311條和第425條等條文中。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由於對方過錯,造成某種損失,違約方是不承擔責任的。在這種情形下,法律將對方的過錯作爲免責事由,違約方證明該違約後果系對方過錯行爲所致,而與自己的違約行爲無關,即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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