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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法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監視居住的法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監視居住的法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監視居住的法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監視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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