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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地點的規定

訴訟離婚地點的規定

訴訟離婚地點的規定
訴訟離婚房產分配的規定
訴訟離婚房產分配的規定:現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規定有婚後共同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製、特有財產製三種;婚姻法規定以婚後共同財產制爲原則,以夫妻約定財產製和特有財產製爲補充。婚姻法分割房產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0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41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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