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院炊事員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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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規範聘用合同的內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3、崗位紀律;
4、崗位工作條件;
5、工資待遇;
6、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7、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聘用合同分爲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爲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爲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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