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領導玩忽職守的危害 法律 關注:1.74W次 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135條之規定,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發生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才予以立案。 標籤: 企業 領導 刑事辯護 玩忽職守 職務類犯罪辯護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k1gw3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