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腳鐐 法律 關注:4.06K次 監視居住的條件監視居住的條件: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標籤: 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 刑事辯護 腳鐐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k13pl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