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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處罰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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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同時應在收繳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至本部門,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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