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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處罰程序的步驟有哪些

簡易處罰程序的步驟有哪些

簡易處罰程序的步驟有哪些

一、簡易處罰程序的步驟有哪些

1、着裝,並出示執法證件;

2、當場調查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悼念必要的證據;

3、當場作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複覈,並記入筆錄;

4、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處罰決定書》經執法人員簽名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5、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必備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爲當事人所爲。

2.對該違法行爲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爲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爲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爲,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要知道在我國行政處罰有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之分,如果你正遭遇某件事,不清楚行政處罰的劃分,可以認真閱讀上面的文字,再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出判斷。總而言之,做一個執法守法的好公民是我們都應該做到的。

標籤: 簡易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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