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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關係是否適應工傷賠償

分包關係是否適應工傷賠償

分包關係是否適應工傷賠償
工傷後是否可以保持勞動關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確定是否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單位不能終止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勞動關係。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也即在工傷職工不同意終止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作出終止勞動關係的。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法律對輕微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沒有限制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沒有違反終止勞動合同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終止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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