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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經營困難 降薪

勞動法經營困難 降薪

降薪 勞動法經營困難
公司以經營困難爲理由降職降薪合理嗎?
  1、公司以經營困難爲理由降職降薪,應與員工協商一致,而且要採用書面形式,明確變更之後的薪資數額、支付時間和方式。  2、對員工降薪休假和降薪保職,是很多公司在生產經營困難時都會採取的一種措施,顧名思義,降薪休假、降薪保職是降低勞動報酬、保留勞動關係,接受公司安排休假之意。勞動報酬和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報酬等主要條款,正常的做法,不僅要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而且要採用書面形式,明確變更之後的薪資數額、支付時間和方式。  3、相關法律江蘇省《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等原因而採取降薪保職、降薪休假等變更勞動合同措施,且與勞動者以相關文字記載或實際履行行爲達成變更合意後,勞動者又以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爲由請求確認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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