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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效力待定的合同應該如何樣來處理

民法典效力待定的合同應該如何樣來處理

民法典效力待定的合同應該如何樣來處理
民法典效力待定的合同應該如何樣來處理
效力待定的合同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處理:
1、如果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則視爲對合同的追認,合同有效。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了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情形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爲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爲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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