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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事賠償責任構成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1、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

它是指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行爲。但是,有些情況,有些賠償案件不能把違法行爲作爲人身損害賠償的必備要件。比如,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損傷,雖然致害人達到國家的排污標準,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損傷的,排污單位不能以其排放量達到標準而行爲不違法予以免責。又如,幼兒園老師帶幼兒外出,發生幼兒人身損傷,雖然,老師的行爲不違法,但她同樣要承擔賠償責任。

2、損害事實。

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必備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權行爲而致受害人不利益的客觀事實。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爲受到實際損害的情況下,才能請求法律上的補救。而行爲人也只有在其行爲和物件致他人損害時,纔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無損害即無賠償。

3、因果關係。

責任自負原則要求行爲人對自己行爲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沒有行爲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沒有行爲人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分清因果關係是否存在,不能將過錯和原因混爲一談,一起事實,首先要看有無行爲和損害,在看行爲和損害有無因果關係,後看行爲人是否有過錯,不能把損害結果發生的條件認定爲原因。

4、主觀過錯。

指主觀上的故意和未充分盡注意義務的過失,包括故意和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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