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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人身損害

訴訟時效人身損害

訴訟時效人身損害
訴訟時效人身損害
1.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爲三年。
2.《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人身損害賠償主要包括的方面:
(1)第一個就是當事人遭到了他人對自己權利的侵犯,而導致自己受傷所接受治療的時候產生的醫療費用。
(2)第二個就是當事人遭到他人對自己的人身侵害,導致不能正常上班而產生的誤工費用。
(3)第三個就是被侵害當事人在接受治療的時候在醫院所產生的伙食費用。
(4)第四個就是如果被侵害的當事人因爲受傷而不能自行護理的,再請護理的時候所產生的護理費用。
(5)第五個就是被侵害的當事人因爲受傷的原因而乘坐交通工具所產生的交通費用。
(6)第六個就是被侵害的當事人如果要到外地接受治療的情況下,因爲往返回家與治療的地方不方便而住宿產生的費用。
(7)第七個就是被侵害的當事人如果需要進行營養補給所產生的營養費用。
(8)第八個就是被侵害的當事人如果因爲侵害的原因導致的殘疾,還要賠償相關的殘疾賠償金。
(9)以及其他一些諸如喪葬費或者是生活所需費用等法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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