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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藥銷售未遂

假藥銷售未遂

假藥銷售未遂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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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未遂

如果因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進行實質性的假藥交易行爲,則構成銷售未遂。銷售假藥罪不僅包括出售行爲,還包括以出售爲目的低價購買或製作假藥的行爲,這兩種行爲均侵犯了本罪的客體即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權利,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爲購買的行爲一經實現,也間接成就了另一樁假藥交易行爲,且爲進一步從事出售行爲創造了條件,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爲銷售而購進假藥,雖尚未銷售亦應構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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