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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存在未遂犯嗎?

銷售假藥罪存在未遂犯嗎?

一、銷售假藥罪存在未遂犯嗎?

銷售假藥罪存在未遂犯嗎?

銷售假藥罪存在未遂犯,銷售假藥罪的未遂狀態的認定情況有:

1.行爲人爲銷售假藥而買進假藥,尚未買進即被查獲的,是未遂;如已買進,若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行爲人購買假藥目的是爲了銷售,則不管是否賣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既遂。

2.行爲人透過盜竊、搶劫、撿拾等非購買方式取得假藥的,試圖銷售獲利,但尚未賣出即被查獲的,系犯罪未遂。

3.行爲人因銷售假藥被抓獲的,從其住處起獲的假藥,應全部按銷售假藥罪既遂認定。對未賣出的部分,量刑時可予以考慮。

二、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區別界限是: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的精神,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爲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的嚴密性,不疏漏犯罪。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生產假藥的行爲表現爲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爲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爲。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爲,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爲。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銷假藥罪是屬於行爲犯罪,但在存在上述情況時,也是可以認定爲犯罪未遂的,法律上對於未遂犯的處罰是可以從輕進行處罰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標籤: 未遂犯 假藥 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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