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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訴協商

勞動糾紛訴協商

勞動糾紛訴協商
法院起訴勞動糾紛
1.勞動爭議案件有前置程序,即先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裁終局的案件,用人單位不能起訴,只能申訴)。超過15日沒有起訴的,仲裁書發生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書。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向法院起訴的程序:持仲裁書、仲裁委員會的送達回證、民事起訴狀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起訴訟,然後按法院的指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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