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方如何應對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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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方如何應對共同海損
在執業過程中我們發現,一般來說,船東應對共同海損的措施相應較多,例如按照《InternationalSafetyManagementCode》(《國際安全管理規則》簡稱《IS規則》)中的要求,爲了對船東進行某些必要的約束,船東應及時執行以下原則:orthiness(適航性);
iligence(盡職);
neinsurance(保險);
etentcrew(適航船員);
dit(《IS規則》審查);
statecontrol(港口管理)。
那麼貨方應如何盡力預防及應對共同海損呢?
A.貨方無論採取何種價格條款,在選擇船運公司時,應注意:
a.船運公司的聲譽;
b.船運公司的船舶條件(例如是否船齡過長);
c.船運公司的船員素質;
d.船運公司的管理印象,如對IM的貫徹是否全面;
e.船運公司的保險人。
B.當船長或船東宣佈共同海損時,貨方應該:
a.以最快時間通知保險人;
b.配合保險人開展驗貨及理賠;
c.爲減少損失,簽發共同海損保函;
d.準備向保險人索賠的有關資料;
e.如對共同海損存有異議時,向保險人提出仲裁或訴訟建議。
總之,共同海損(GeneralAverage)與單獨海損(ParticularAverage)存在較大不同,並且共同海損所涉及的當事人較多,牽連多個國家處理時間又較緊迫。因此,在處理時應及時、合理爭取相應措施,以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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