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違約賠償項目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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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違約行爲有哪些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可能出現以下幾種違約行爲:
1、出賣方逾期交房、逾期辦理過戶手續、逾期遷出戶口;
2、買受人逾期付款或因買方原因不能辦理過戶手續;
3、買方或賣方單方違約解除合同的違約;
4、房屋質量問題的違約;
5、房主在交房時轉移或更換房屋附屬設施或屋內物品的違約;
6、根據買賣雙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產生的其它違約情形。
以上的一、二兩項屬於逾期履行義務的違約行爲,第三種情形屬於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根本違約行爲,第四、第五種屬於履行義務不當或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爲。
但有時一、二、四、五這幾種違約行爲如果嚴重,可能會影響到合同的履行,也可能構成根本違約。比如買家逾期付款和賣家逾期交房都屬於逾期的違約責任,但如果逾期的時間太長,守約方可以選擇起訴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但起訴往往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且勝訴後執行有時也是問題,與其如此,有時守約方不妨選擇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但如果違約方只是逾期,並無證據表示根本不履行,有時守約方想根據逾期的違約行爲解除合同,也會有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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