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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派出所可以拘留人員

什麼情況下派出所可以拘留人員

什麼情況下派出所可以拘留人員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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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拘留人

對於什麼情況下派出所可以拘留人員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爲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以上法律對派出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拘留人這一問題做出了規定。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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