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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如何進行仲裁

人事爭議如何進行仲裁

人事爭議如何進行仲裁
人事爭議如何進行仲裁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序如下:
1、提交書面申請。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在法定時效內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受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是不予受理的決定。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5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仲裁庭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進行開庭審理。仲裁庭在開庭前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
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4、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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