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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嗎 招標人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可以嗎 招標人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可以嗎
招標人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可以嗎
對於強制招標項目,招標人不能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應當公示所有中標候選人,對於非強制招標項目是否公示候選人,由招標人自主決定。
法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將公示候選人的項目限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公示中標候選人符合公開原則,有利於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保證評標結果公平和公正。對於其他非必須招標的項目是否公示以及如何公示由招標人自主決定。

風險提示:公示候選人是指公示全部候選人,而不是指公示排名第一的候選人,除非因異議、投訴等改變了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標候選人同時公示而不是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對於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尤爲重要。可以避免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重複公示,以兼顧效率。相應的,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若對中標候選人有異議的,其異議應當針對全部中標候選人,而不能僅針對排名第一的候選人,否則可能喪失對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標候選人的投訴或異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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