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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的含義

共同財產制的含義

共同財產制的含義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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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一下共同財產制的含義是什麼呢?

1.婚姻關係存續其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有約定外,均是共同財產。
2.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因此,它的主體只能是夫妻。而且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被宣告無效、被撤銷的婚姻和同居關係的男女不能能作爲其主體。比如同居間雙方的工資只能是個人財產,而非共同財產。即便雙方約定是共同財產,從法律性質上,也不能認定之。
其範圍是婚後所得財產。婚後所得,即是從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 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止。婚前一方所得財產,首先是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其間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爲共同財產。這一點是不同於從前的重大生活資料等隨着時間的延續而轉化共同財產的規定。
並非所有婚後得皆爲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和雙方約定歸個人的財產,不是共同財產。當然,你也可以對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約定歸屬於共同財產。這種約定必須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能存在一方斯詐、重在誤解等情形。否則,此約定面面臨被申請撤銷或無效的風險。
夫妻共同所有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即夫妻雙方做爲共有人對全部夫妻共同共有財產不區分份額的享有所有權。關於共同財產制的含義請參考上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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