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生活自理障礙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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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賠償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計算,按月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因此所謂統籌地區,一般指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這一範圍。
其計算公式爲:
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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