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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和被掛靠企業連帶承擔合同債務

掛靠和被掛靠企業連帶承擔合同債務

掛靠和被掛靠企業連帶承擔合同債務
掛靠和被掛靠企業連帶承擔合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的規定,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爲無效。

掛靠即屬於這種情形,規避了法律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了不合法目的,而且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掛靠人不具備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資質是明知的,是爲獲取不當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

雙方的行爲也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由此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承擔責任。

實踐中,一般按照連帶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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