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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公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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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依據該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有兩種:判決分割和協議分割。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離婚的當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起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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