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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故意傷害罪的辯護

精神病人故意傷害罪的辯護

精神病人故意傷害罪的辯護
精神病人故意傷害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精神不正常的時候,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需法定程序進行鑑定,看在砍傷人時,是否是發病狀態。 建議報案,由警方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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