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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案卷材料

審查起訴案卷材料

審查起訴案卷材料
審查起訴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中還有書證、照片等其他證據材料。

我們同樣要從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來認真審查,不能掉以輕心這裏着重說說照片。

照片是對案發現場或物證的一個客觀反映。

在審查照片的時候,我們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生活經驗來做出判斷。

在案卷材料中,還有一類所謂的“證據”,那就是由偵查機關製作的《情況說明》、《抓獲經過》等。

儘管這些材料不屬於法定的證據種類,但是在案件的審理中,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在辦理一某大學校長受賄罪案件中,發現當地紀委出具的一份說明與反貪機關立案偵查的時間有明顯矛盾之處,庭審質證過程中,我對其在立案之前的證據提出了合法性的質證意見。

取得不錯的效果。

對此,刑事辯護律師一方面要嚴肅指出這些材料不應作爲證據使用,一方面又要給予足夠的重視,發現其內容上存在的問題,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在所有的案卷材料審查完畢之後,刑事辯護律師還需要站在整個案件的高度,來分析一下:

指向被告人犯罪的材料有哪些?非法證據排除之後還剩下哪些?現有的證據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案卷材料中缺失了哪些關鍵性的證據?透過對全案證據材料的綜合分析,如果我們能夠確信證據鏈條斷裂的話,可以“證據不足”爲由,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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