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保證期間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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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保證期間應該怎麼辦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應當是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應當由保證人和債權人自行約定,且約定的期間不得早於主債務的屆滿期限。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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