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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教唆犯

行賄罪教唆犯

行賄罪教唆犯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教唆犯如何定罪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以及被教唆的人雖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來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這是因爲選擇不滿18週歲的人作爲教唆對象,既說明行爲人的主觀惡性嚴重,又說明教唆行爲本身的腐蝕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理由。所應注意的是,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應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罪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爲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況: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爲;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並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爲所致;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在上述情況下,教唆行爲並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故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於教唆犯其實與那種傳授他人犯罪方法的情況比較類似,但有些時候並不會認定爲傳授犯罪方法罪,主要還是考慮到了實際的情節不同。在對教唆犯進行處罰之前,要先了解清楚如果被教唆的人實際並不構成該罪的話,那麼教唆之人就會可能被認定爲間接正犯。比如,教唆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盜竊,此時教唆的人可能就會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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