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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否允許兼職

勞動法是否允許兼職

勞動法是否允許兼職
外出兼職是否違反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如果你沒有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只是在工作休息時間進行兼職,並且不符合競業限制的規定的話;(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三)嚴重失職;(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拒不改正的。2,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根據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動者存在“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情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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