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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二次營運車怎麼處罰

醉酒駕駛二次營運車怎麼處罰

醉酒駕駛二次營運車怎麼處罰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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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醉酒駕駛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關於酒駕處罰的新規定是在5月1日實施的。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4月份酒駕的違法行爲將依照5月1日前的對酒駕的規定進行處罰。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若是再次二次醉酒駕駛怎麼處罰是以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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