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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受理之日起

行政複議受理之日起

行政複議受理之日起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嗎?受理期限是多少?
關於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的相關解答: 行政複議申請是否超過法定期限;超過法定期限有無正當理由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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