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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怎麼約定

競業限制協議怎麼約定

競業限制協議怎麼約定
競業限制協議怎麼約定
首先,什麼是競業限制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即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後在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不得進入與本單位有業務競爭關係的單位任職。
其次,勞動者離職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同時,對於競業限制協議,單位有單方任意解除權。
再次,競業限制協議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唯二的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協議/條款,另一項是服務期條款。
最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明確規定了競業限制期限的約定標準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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