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最新勞動法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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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依據
根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來證明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的,爲了體現對外的效力,加蓋單位公章即可,無須加蓋單位內部的其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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