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國家賠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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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
如果非法佔地的主體是政府及部門或者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除了要予以行政處罰外,對有關責任人還要給予行政處分。按照 “15號令”規定:
(1)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申報、報批等過程中,有謊報、瞞報用地位置、地類、面積等弄虛作假行爲,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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