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0y915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