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經營管理 >

公司法股東的產生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股東的產生是怎麼規定的

有很多人對於股東的瞭解都僅僅侷限於股東到時候是可以對公司的利潤分紅的,有人甚至會覺得股東的產生就是因爲當時註冊公司的時候這些人由本公司出資,其實這部分股東是屬於公司最原始的股東,公司法當中還規定了股東產生的一些其他的方式。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公司法股東的產生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股東的產生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司法股東的產生是怎麼規定的?

一)原始取得

指透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爲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透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透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爲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透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併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爲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爲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啓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二、股東退股的條件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見,公司法股東的產生其實是包括原始取得,繼承取得還有一種特殊的方式就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原始取得股票的方式,持有公司的股票也就等同於是列入了公司股東的範圍當中的,身爲公司的股東在退股方面也有很多的限制,股東不能因爲看着公司的生意經營的不好了就隨意退股的。

標籤: 股東 公司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si/jingyingguanli/xnve64.html